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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戊○○

庚○○乙○○丁○○共同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聲 請 人 己○○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甲、程序方面: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3條之規定。次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家事事件法第79條及第41條第1、2、6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戊○○、庚○○、乙○○、丁○○4人為相對人之子女,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民事事件承審在案;嗣相對人之另一子女即聲請人己○○亦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審理在案,因兩事件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本院自得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乙、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戊○○、庚○○、乙○○、丁○○之聲請意旨略以:⒈相對人為聲請人戊○○、庚○○、乙○○、丁○○4人(下稱聲請人4人

)之父,聲請人4人之母即關係人甲○○與相對人於民國73年12月16日結婚,婚姻中生育聲請人4人。

⒉相對人與甲○○結婚後,與相對人父母同住於相對人父親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之房屋。相對人雖任職於中華電信公司,惟下班後多數時間流連於賭場、酒家等聲色場所,因沉迷賭博、酒家而散盡收入,經常向相對人父母要錢花用,亦向銀行、地下錢莊、親友借款,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債權人多次到家中討債。自78年間,相對人在外發展婚外情後即甚少回家,最初每週仍會回家一至兩天,惟回家時僅短暫停留,吃個晚餐或睡一晚即又離家不知去處。自79年間起,相對人與余○○交往後即幾乎未返家,僅在過年過節或需錢孔急時,會回家向相對人父母索取金錢。相對人父母基於傳宗接代之傳統觀念,在相對人偶爾返家時,仍會要求相對人與甲○○盡傳宗接代(生兒子)之義務。因此,甲○○在74年生下聲請人戊○○、76年生下聲請人庚○○之後,復於79年生下聲請人乙○○、83年生下聲請人丁○○。相對人則與外遇對象余○○生下聲請人己○○(女,00年0月00日生,原名為吳○),經相對人認領後,相對人將聲請人己○○交由甲○○及相對人父母照顧(小學之前由甲○○照顧,小學之後由相對人父母照顧),其後相對人仍持續離家不歸。約自85年起,相對人即未曾再返家,過年過節亦不知去向,若相對人欲向相對人父母索取金錢,則會與相對人母親相約於住家外之其他處(例如住家附近之土地公廟)交付金錢,不會進入家中。

⒊聲請人4人出生後,均係由母親甲○○照顧,相對人對於聲請人

4人均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81年暑假,聲請人巫沐姸從家中三樓樓梯縫跌落至二樓,嘴唇嚴重撕裂傷、血流不止,情況十分緊急,甲○○撥打數通電話給相對人卻聯繫不上,最後由鄰居協助開車載往澄清醫院急診,進行手術縫合撕裂傷口33針。此外,甲○○、聲請人4人與相對人父母同住於相對人父親之房屋,相對人亦未曾負擔任何家庭生活費或子女扶養費,家中之水電費、瓦斯費等開銷由相對人父母支付,聲請人4人之教育費及購買生活用品等生活費,則係由甲○○負擔。甲○○先後從事美容師、花藝教學、會場布置、手作教學等接案工作,至聲請人丁○○上小學以後,開始從事安親班老師之正職工作,以賺取聲請人4人之扶養費。因甲○○之收入不夠支應聲請人4人之扶養費,甲○○僅得透過刷信用卡及現金卡借款等方式應急,因無力清償而積欠卡債,直至97年間與銀行協商分期償還方案,至109年始在聲請人戊○○、庚○○、巫沐姸之協助下,將積欠銀行之債務清償完畢。聲請人4人因家中經濟困難,於就學階段僅得透過打工及就學貸款等方式獲取學費及生活費。而聲請人丁○○高中起之學費及生活費,亦由當時已經開始工作賺錢之聲請人戊○○、庚○○、乙○○協助負擔。107年10月間,甲○○考量聲請人4人均已成年,遂主動聯繫相對人要求離婚,相對人亦表示同意,兩人於107年12月7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⒋107年間,聲請人庚○○、乙○○整理臺中老家時,偶然發現相對

人書寫予相對人父親之信件及切結書,其中內容:「前幾年的揮霍與散漫的生活,讓我一直處於負債,原想靠外面的賭局來恢復我的經濟能力,但把大部分的時間花在外面,更造成家庭的不合樂…明天開始,我要重新來過,不再留戀外面的花花世界,一切以家庭為重…懇求您再救我一次,懇求您先借我新臺幣(下同)100萬…」、「正所謂人生如棋,一步錯、滿盤皆輸,這七、八年來,我真不知在過個什麼樣的日子,父母健在,有兒有女,我還不知足,酒色財氣迷惑著我的本性,歪路的貪功近利,讓我一再的沉迷其中,我本以為靠賭可以彌補回來我曾任意揮霍掉的,殊不知越陷越深,這些日子來尚有150萬的外債讓我每天過得很徬徨,對妻、兒、女的不負責,讓我從沒安心過,每當想起我是如此的敗家,對您們的不孝,對妻女的不忠,我心有如刀割…」(聲證五),足以證明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真。

⒌據上,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聲請人4

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聲請人己○○之聲請意旨略以:⒈聲請人己○○為相對人之女。為相對人婚外情所生,聲請人己○

○於82年9月間由相對人認領,將聲請人己○○帶回與相對人配偶及相對人父母同住,然相對人卻仍未盡扶養義務,係由相對人母親(巫周○○)、聲請人姑姑(吳○○,已死亡)負擔照顧責任,亦由巫周○○支付聲請人己○○之生活費用、學費等生活開銷,非由相對人所支付。

⒉相對人於聲請人己○○約國小五年級前,除未盡扶養義務外(皆

由巫周○○支付),相對人每月僅會返家2-3天,亦與聲請人己○○並無互動,又於聲請人己○○約國小五年級後,再也未曾見過相對人;又聲請人己○○因前開家庭及經濟狀況,於國中一年級便開始打工,自力更生,亦因此造成聲請人己○○差點無法自國中畢業,又聲請人己○○於國中畢業後,隨即搬離家中,皆依靠自己工作而賺取生活費用;而後,直至聲請人己○○成年後,相對人才再次出現,返回巫周○○之家中。

⒊相對人自始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下,聲請人己○○仍不計前嫌

,為相對人申辦手機、手機門號等,亦由聲請人己○○繳納費用,且聲請人己○○每2週會自嘉義到臺中載巫周○○到臺中市私立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探望相對人,聲請人己○○已盡其所能;聲請人己○○目前工作為居家保母、收入約3萬元,又聲請人己○○除目前已育有未成年子女一名外,並預計114年1月將生產,則聲請人己○○將有未成年子女2人需要扶養,且聲請人己○○每月亦會給巫周○○2,000元之扶養費,已完全無力扶養相對人。

⒋綜上,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己○○對相

對人之扶養義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就聲請人戊○○、庚○○、乙○○、丁○○之主張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就聲請人己○○之主張,則抗辯稱: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三、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四、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戊○○、庚○○、乙○○、丁○○、己○○5人均主張:相對人為其5人之父,現已無財產足以維生,及聲請人5人均已成年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為證。另查,相對人名下投資1筆,財產總額10元、108年給付總額1,000元、109年給付總額1,000元、110年給付總額1,000元、111年給付總額1,000元、112年給付總額0元。而相對人為聲請人5人之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而相對人現無財產,已不足維持生活,本院認相對人現應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聲請人戊○○、庚○○、乙○○、丁○○主張:相對人自聲請人4人年幼時,即好賭成性,鮮少在家,未曾對聲請人4人盡扶養義務,聲請人4人悉由其母扶養及各自打工長大等情,有書信為證。並據證人即相對人之前妻甲○○結證稱:「(你與相對人婚姻中有無同住?)剛開始與相對人的父母同住,也有跟相對人住一起,相對人因為工作的關係,常出差在外,比較少在家。(除了出差不在以外,工作以外時間都去哪裡?)喝酒、賭博,跑聲色場所。(相對人在婚姻中從何時開始就常不在家?)因為出差關係會借住在外,一個月回來兩天或三天,晚上回來,隔天一早就又出門。從民國77年開始就常常不在家,79年陸陸續續一個月回來一天,因為我們有傳宗接代的壓力,因為父母希望可以生到長孫的關係,所以他會回來。(你們結婚後到你剛才講的77年常常不在家這期間,相對人晚上下班後是在家裡還是在賭場、酒家?)對,他都在外面,從77、78年我就常在晚上兩三點接到騷擾的電話,都是聲色場所的女生打來的。(相對人與你結婚後到77年這之間,很多時間晚上都是在聲色場所而不是在家顧小孩,只是會晚上回家過夜?)對,但都是半夜回來一早又出去。(是否相對人從77、78年開始就幾乎不在家,一個月只回來一兩天?)對。(相對人是否在外外遇生子?)79年認識外遇的人,81年生下非婚生子女己○○。(相對人外遇後,你還有與相對人生乙○○、丁○○之原因為何?)78年我懷孕,79年生下聲請人乙○○,83年生下聲請人丁○○,因為有傳宗接代的關係,就一直生,生到有男生,因為家庭的壓力。(相對人是否在外有積欠債務?原因為何?)在外吃喝嫖賭,所以在外積欠很多債務,有銀行借款、地下錢莊。(相對人如何返還這些債務?)向相對人的媽媽拿錢,一年四季都會回來拿錢。(有無債權人來家裡討債?)有,曾經有地下錢莊的人來要錢,都是半夜來的。(相對人有無拿錢回來支付小孩的生活費?)沒有,我跟相對人吵過好幾次,因為我們家是婆婆掌權,錢是婆婆在分配,所以相對人認為我不需要跟他要錢。(相對人有無拿錢給婆婆用在家用上面?)不會,他是拿錢出去的。(聲請人四人未成年之前,四人的扶養費何人支付?)我,我用花藝及其他手工藝、美容師、會場佈置、教插花等工作,來賺取費用。(你的收入是否夠支付聲請人四人的扶養費?)不夠。我會去刷卡借款,或是跟娘家人借。(你欠銀行的債務相對人有無幫你還清?何時還清?)97年與銀行協商,還到109年還完,因為小孩長大,聲請人戊○○、庚○○、乙○○有幫忙還款。(聲請人四人未成年時,有無打工或就學貸款?)有,庚○○、乙○○、丁○○高中時都有就學貸款,聲請人戊○○是在大學時打工,做家教,戊○○沒有就學貸款,是因為她第一個上大學,所以我都幫她出,庚○○讀音樂系,高中就有開始打工,在飲料店打工,乙○○從國中時就在飲料店打工,丁○○是高中時候在義大利麵店打工。(聲請人四人未成年時在家都是何人在照顧?)我。(相對人有無分擔照顧聲請人四人的責任?)沒有。(81年間聲請人乙○○從樓梯跌落受傷,相對人有無協助?)沒有,我打好幾通電話都沒有接,是請鄰居幫忙。(提示聲證5信件:是否為相對人字跡?)是。(是相對人寫給其父親的信?)是。(相對人寫的賭博、負債、對妻兒不負責、對妻女不忠,是否都是事實?)是。(相對人後來是否如信件所述改過自新、回歸家庭?)沒有。(這兩封信件相對人分別向其父親借款100 萬及150 萬元,是否相對人經常向其父母親借錢?)是。(需要借如此大筆金錢的原因?)在外負債,吃喝嫖賭、聲色場所的消費。」等語(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14年2月20日訊問筆錄參照)。另對照後述證人即聲請人4人之祖母巫周○○所證:相對人未曾拿錢返家等語(證述內容詳後述),悉相符合。據上,相對人確有自聲請人戊○○、庚○○、乙○○、丁○○年幼時至長大期間,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應無疑義。

(三)聲請人己○○主張:其乃相對人外遇所生,雖經相對人認領,並將之帶回與相對人配偶甲○○及相對人母親巫周○○同住,然實際上由巫周○○及其親屬照顧長大,相對人鮮少返家,其於國中畢業,搬離上開住處,獨自賺取生活費用長大等語,有戶籍謄本、切結書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母巫周○○結證稱:「(聲請人是何人扶養長大?)我、相對人的前妻(並非聲請人之母親)及我先生三個人扶養長大。(相對人有無拿錢回來養聲請人?)相對人在外面花天酒地花掉了,我沒有拿到相對人的錢。我在建國市場賣菜。(養聲請人長大的錢是何人出的?)聲請人的姑姑就是我的女兒,住在彰化,還有我做生意。聲請人半工半讀,去檳榔攤、萊爾富、豆花店,學費她姑姑有幫忙出,我在賣菜,直到921地震我才沒有做。(相對人有無回家照顧聲請人?)沒有。都在外面把錢花掉,交壞朋友。」等語(本院113年度家親聲144號114年3月25日訊問筆錄參照)。相對人到場就證人前開證述內容陳明:

「沒有意見,證人講的正確。」等語(見本院前開訊問筆錄)。核與前開證人甲○○所證事實相符,則相對人確有自聲請人己○○年幼時至長大期間,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應堪明確。

(四)本院綜參上開兩造所陳及證人所述及卷內一切事證,認相對人對於年幼之聲請人5人均有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情,則聲請人5人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免除全部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均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