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其幼稚園時,因家裡沒錢,把聲請人鋼琴賣掉。其國小時,因相對人賭債,將高雄五甲的房子賣掉。此後,為躲避相對人之債主,聲請人隨母親與胞弟經常搬家,什麼樣的房子我們都住過,如跟他人共用浴室也住過,而聲請人是女生,曾發生洗澡時,遭人偷窺,鄰居見到聲請人與母親孤兒寡母,曾想盡辦法要佔便宜。冬天聲請人曾與胞弟、母親睡在地板上,只蓋一張棉被,夏天還要害怕有大老鼠跑進側所。這些日子,都只有母親、胞弟與聲請人一起生活。上國中後,因母親賣鹽酥雞維生,家境才慢慢改善,聲請人與胞弟下課後,都先到母親攤位幫忙,生活過的很簡單。
(二)然好景不常,聲請人、母親、胞弟3人還是常遭相對人的債主找到,而不管有沒有客人,對著我們就是一頓辱罵,好幾次其他的客人都因為這樣而不敢再來買東西吃。後來,母親為增加一點收入,去幫人家做保,不知道為什麼原因,國中三年級放學回家,母親遭警察抓走了,其他的親戚知道後,都來探視聲請人及胞弟,唯獨相對人不知所縱。母親回來前,聲請人與胞弟的用餐有一頓沒一頓,弟弟學校有營養午餐,聲請人卻忘了那段時間如何渡過,後來聲請人拿著省鳳商職的註冊單給相對人的時候,相對人告知:「你一個女孩子唸那麼多書幹嘛,我沒錢啦」。
(三)於是聲請人沒讀高中,一直在外面打工過生活,於26歲時才去讀高中夜校完成學業,而母親長期以來勞心勞力的工作償還相對人賭債,身體吃不消,得癌症離世,母親的葬禮相對人沒來,過了很久後,相對人查到其住所來尋,要求聲請人及胞弟叫相對人重病的女友為阿姨,相對人說如這樣的話,那位阿姨的遺產就會給他,但聲請人拒絕。
(四)從聲請人26歲起,至今的前2年,其才再見到相對人,其聲稱重病住在沙鹿童綜合醫院,然聲請人去見他時,相對人精神狀態良好,只是開攝護腺腫大,卻開口向其索取新臺幣(下同)16萬元,然聲請人實無力負擔。近日相對人不斷以自殺威脅聲請人及胞弟,要求給他錢,最離譜一次在半夜時分來騷擾,胞弟因此報警等語。
(五)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聲請人的母親要離開相對人時,說了相對人很多壞話,相對人是做工程,標到工程有時候做一年多才回來,聲請人的母親把不好的事情都講到相對人身上,說相對人在外面賭博欠賭債,流氓會去找聲請人的母親要錢,事實上是聲請人母親買電器用貸款,要賣去二手店,就把事情推到相對人身上,說流氓找她是因為相對人積欠賭債。聲請人的生活費相對人都有給聲請人的母親,但是聲請人的母親都會說沒有,相對人一個月給一次生活費,金額忘記了,相對人當時薪水沒有很高,聲請人的弟弟考上海洋大學研究所,相對人還送錢送到聲請人弟弟學校門口。相對人最後一次手術,有打電話給聲請人,聲請人有來看相對人,相對人很感激。相對人現在什麼都沒有,右眼已經瞎了,左眼也快看不到。
(二)聲請人所述並非全部是真實,相對人僅承認部分沒有保護聲請人及其胞弟,其希望子女可以扶養相對人等語。
(三)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三、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四、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現年老多病,及聲請人現已成年等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核無不合。另查,相對人名下無財產、111年給付總額297,657元、112年給付總額316,843元。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而觀之相對人現無財產,本院認相對人依其現況,已不足維持生活,應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聲請人主張:其小時,相對人好賭成性,未曾對其盡扶養義務,且為躲避債主經常搬家,國中畢業後,其已在外工作自營生活等情,經證人即聲請人胞弟甲○○結證稱:「(相對人說他眼睛看不到你聽過幾遍?)從20年前,那時候我剛從國外回來,他打電話到我工作的地方,就已經陳述他已經看不到。(相對人是不是請人偽裝成中國醫藥學院的護理師打電話說相對人眼睛看不到?)我不確定對方是不是正確中國醫藥學院的人,但是打來說她是醫院的護理師,時間是2005年的時候,我剛從國外回來,辦公室有人請我去接電話,對方說相對人在他們醫院裡面,目前已經看不到,請我去醫院處理,哪個醫院沒有跟我講,我就跟對方說我跟相對人已經沒有聯絡,請護理師直接跟醫院主要照顧的護理師講,對方就掛斷電話了。(你是否記得我國中考上高雄鳳山中學,我拿著註冊單跟相對人要學費,相對人是否說:「你一個女生念那麼多書幹嗎?以後都要嫁人。」、「我沒錢。」?)我有聽到。我沒有聽到相對人有沒有說:「我沒錢。」,但是我知道結果就是我姐姐沒有去唸書,隔沒有幾個月我姐姐就去外面找工作,且我記得我姐姐第一份工作是去電子遊戲場當開分小姐,我會記得的原因是我母親當時因票據法被收押,我母親有託相對人照顧我們,我姐姐工作的第一個月,我跟我姐姐餓了一個禮拜沒有東西吃,我跟我同學借了100元,跟我姐姐買麵吃,兩個人共吃一碗麵,一直撐到我姐姐可以領到第一份薪水。我上國中後,我姐姐換到餐廳當會計人員、端盤子,我有印象在家裡只要看到相對人出現,就是跟我姐姐要錢,有一次相對人在我們租房處房間的外面與我姐姐發生爭執,原因是相對人跟我姐姐要錢,我姐姐不給他,相對人自己踩空從三樓摔到二樓。這件事情對我們姊弟來說是一件心中永遠的痛。所以好長一陣子我很怕餓肚子,因為餓肚子的感覺有體會過才知道,這是件很恐怖的體驗。(相對人在你唸海洋大學時有無拿錢給你?)我母親在我念研究所那年過世,因為身上沒有錢,我舅舅幫我們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是我們資格不符合,不符合原因是相對人有工作,相對人是我們名義上的父親,也是我們的監護人,雖然那時候我已經滿20歲,但是要我們先跟相對人拿錢,等相對人不給我們錢或找不到相對人才能申請,因為我們找不到相對人,所以我們在2000年3 月就去高雄的前金派出所報案,報相對人失蹤人口,4 月份左右低收入的補助下來,我才有辦法北上去唸書,同年我註完冊的冬天,警察打電話給我說有找到相對人,後來我就接到低收入戶的資格要取消、我的學費也沒有補助了,這情況下,相對人打電話給我,我說在我學校前碰面,我請我學弟跟我一起過去,相對人看到我拿1 萬元要給我,說這些錢是補貼我低收入被取消,後續會每月再給我錢當作是我的生活費,但是我只拿過這1 萬元,後續相對人就沒有再給我錢,可以調我郵局的紀錄,包括我下學期請他協助我看能不能申請就學貸款,相對人拒絕我,叫我自己想辦法,我請岳母當我的保證人才有辦法申請就學貸款,我能唸完研究所也是因我太太、岳母支助我生活費我才有辦法唸完。(你們從小相對人有無與你們同住?)跟我們住到我小學二年級左右,我是68年次。之後我跟我媽及聲請人就開始無止境的搬家,到我媽過世之前,我們總共搬過19次家,搬家的原因是每次都有相對人的債主上門來找人,我媽媽不堪其擾,只能用搬家方式躲人。(你們搬家期間相對人在哪裡?)我國小三、四年級時,相對人外出跑船,我國小五、六年級時相對人回來,又加了新的債務回來,因相對人在跑船時在船上賭博,又欠了新的債務。(在你小學二年級前,相對人有與你們同住?)有。(相對人當時的工作?)我最早對相對人的印象是他在台塑工作,他後來辭掉台塑工作也是因欠債問題,債主追到他工作的地方。(在你小學二年級之前,相對人回家會否照顧你們?)我沒太大印象,我印象是我小時候是被相對人用牌尺跟皮鞭打大的。有一次我在幼兒園時我拿家裡的200 元去買一個玩具,被我媽媽知道後,我媽媽把我趕出去,相對人把我全身脫光衣服帶到警察局去,相對人交代小港派出所的員警要狠狠的修理我,修理方式用警用皮帶抽我腳底板,罰我跪在冰塊上面,用白開水灌我灌到吐,從那之後我對警察有莫名的恐懼感,因為當時我才5歲。(你現在從事何業?)協助醫院的醫生寫研究計畫、媒合廠商。(是否記得相對人曾經叫你跪在蚊香有刺的鐵盤上面?)有。我小時候調皮搗蛋,但是處罰已經超過我可以承受的程度,導致我看到相對人抽皮帶我就會失禁,直到沒有跟相對人同住才慢慢改善。」等語(本院114年3月27日訊問筆錄參照)。據上開證人所述,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確有未盡聲請人之扶養義務,而相對人不知所縱,曾發生聲請人及其母親與證人為躲避相對人之債權人追尋,搬家19次,亦致聲請人國中後無法升學,在外工作,並已需扶養、照顧證人,甚至與證人曾發生一週只吃一餐之情,則聲請人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至於相對人抗辯稱:其均有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之母,僅聲請人之母未告知聲請人云云,然依前開證人所證,聲請人與證人生活辛苦,有一餐沒一餐,甚至無法就學,顯與相對人所述其有支付扶養費不符,從而,相對人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非本院可採。
(三)本院綜參上開兩造所陳及證人所述及卷內一切事證,認相對人對於年幼之聲請人已有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情,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免除全部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應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