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30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8號抗 告 人 A03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4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30號)、反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8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抗告人就聲請及反聲請部分均提起抗告,其中聲請部分因抗告人於原審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是此部分毋庸再徵收抗告費用,惟抗告人就其餘抗告部分,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