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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35號聲 請 人 A03

A04兼 上二人代 理 人 A02相 對 人 A09

居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0樓(臺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3、A04、A02等三人(下合稱聲請人)為同父異母之相對人子女。相對人有吸毒、賭博等多種不良惡習,從未貢獻於家庭,相對人不僅未分擔家計,更時常向聲請人及其家人索討金錢花用,甚者,在外欠下債務,致討債之人常至家中催討。綜上,自聲請人有記憶以來,均由聲請人之母親及相對人之父母各自扶養長大,相對人對家庭不聞不問,棄妻小於不顧,且曾入監服刑。是以,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相對人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相對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64歲,為聲請人之父乙節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依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相對人名下汽車2輛,111年度至113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元。足認相對人顯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生活之情。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相對人即負有扶養義務。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情,有戶籍資

料、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胞妹A01到庭具結證稱略以:A02的母親是甲OO,A03的媽媽是乙OO,A04的媽媽是丙OO。自小A02、A04跟我的父母生活,則A03是由乙OO帶走。相對人從來沒有給付三名聲請人扶養費、生活費、註冊費及其生活上的照顧義務如泡牛奶、接送上、下學、生病就醫。因為一直都是我父母在照顧,當時我還沒有結婚,相對人一直都沒有住在家裡,一毛錢也都沒有給付過這些小孩的費用。雖然A03是乙OO帶走的,但是我們還是有跟乙OO聯絡。乙OO表示相對人都沒有給生活費,反而會去敲詐他們,要求乙OO家人要給他錢。相對人在外面有無工作、收入,我們不知道,但是他一直回來家裡跟我的父母、兄弟姊妹要錢,外面舉債,借高利貸,外面的債主都討債到家裡來了等語,互核大致相符,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即長期未盡扶養其等之義務,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等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