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2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3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呂緯武律師(法扶律師)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劉喜律師複 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聲 請 人 乙OO
丙OO
丁OO相 對 人 A002特別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甲OO、A01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乙OO、丙OO、丁OO之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乙OO、丙OO、丁OO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A01(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甲OO(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2號):A01、甲OO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於民國56年間A015歲、甲OO2歲左右,即因外遇而離家,離家後從未照顧扶養二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聲請人乙OO、丙OO、丁OO(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3號):乙OO、丙OO乃A01之長女、長子,丁OO為甲OO之長子,均為相對人之孫子女,自小並未受相對人扶養,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貳、相對人答辯略以:A002於110年間曾設籍於A01戶籍地,後改設於甲OO住處,可認相對人與子女關係緊密,A01、甲OO之主張與事實不符,就孫輩(乙OO、丙OO、丁OO)聲請免除,然扶養義務順位在A01、甲OO、庚OO之後,在相對人子女扶養義務尚存在時,孫輩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應屬無據(661號卷第56頁)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聲請。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於00年0月出生,現已81歲高齡(第661號卷第9頁戶籍謄本),需依賴呼吸器、長期臥床、24小時專人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而A01、甲OO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乙OO、丙OO、丁OO為其孫子女(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3號第8~10頁),有診斷證明書(第662號卷第19頁)、戶籍資料(661號卷第10頁、662號卷第12頁)在卷可證,又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所得財產資料顯示,相對人於111~113年度之財產總額、收入均為0元(661卷第23~28頁)可參,足認相對人顯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所得維持生活之情,有受扶養之權利。聲請人A01、甲OO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即負有扶養義務。
三、A01、甲OO主張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乙節,經甲OO提出相對人錄影光碟、譯文,相對人表示:「你哥哥(戊OO)5歲時,我就離家出走,丟給我先生養」、「我兒子(戊OO)5歲,我就沒有,給他照顧了,很對不起)」(662卷第49~50頁)。另證人已OO(A01、甲OO之舅舅、相對人之胞弟)於114年12月8日到庭證述略以:「A01、甲OO小時候跟我姐夫住在臺中市○區○○○巷00號,即我爸、媽家,直到小孩國中才搬家,A014歲左右,相對人就離家出走,離家後也沒有返家照顧或教養過小孩,只有在A01、甲OO10幾歲時回家一趟,嗣A01、甲OO搬家,我去拜訪兩次,都未見過相對人,問A01、甲OO媽媽有沒有回家過,他們皆否認。過年時,相對人偶爾會回我爸媽家,姐夫也會帶A01、甲OO回我爸媽家,但從未看過姐姐跟A01、甲OO同時回我爸媽家」等語(661卷第63~69頁筆錄),是堪信聲請人A01、甲OO主張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乙節屬實,相對人徒以設籍資料推論親子關係良好,尚嫌無據,聲請人A01、甲OO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聲請人A01、甲OO經本裁定確定後,即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然相對人尚育有次子庚OO(723卷第63~65頁二親等查詢資料、第66頁庚OO戶籍資料),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是聲請人乙OO、丙OO、丁OO(相對人之孫子女),在仍有先順位扶養義務人庚OO之狀況下,逕行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