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倚璇代 理 人 李依玲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顧偉成代 理 人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 人 曾偉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曾偉哲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曾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