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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90號聲 請 人 A01兼法定代理人 A02相 對 人 A05上開聲請人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