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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具抗告理由之書狀及繕本及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