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48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曾偉哲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75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