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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58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A03間請求酌減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減扶養費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而未滿百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鈺卉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