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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89號抗 告 人 A4相 對 人 A01 (已歿)代 理 人 張博鍾律師(法扶律師)關 係 人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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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前項情形,法院應公告並通知已知之關係人。

二、原聲請人A01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115年2月24日裁定,然A01早於115年1月27日過世,有死亡證明書可證,是本院115年2月24日裁定應予廢棄,依前開規定,本件程序視為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