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曹景媛當事人間就回復繼承權案件(114年度家補字第893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且114年度家補字第893號原告回復繼承權案件亦未繳費,經本院調閱該卷核閱無訛,聲請人自應一併於3日內提出該案已繳費之證據,否則本案訴訟尚不合法,當無准許為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