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李榮祥律師複代理人 楊品鋕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0000000解除委任)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0000000解除委任)被 告 A000002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複代理人 吳振威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律師上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同年3月3日宣判,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