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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4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