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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4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4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