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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書經本院寄送原告住址,已於114年1月15日經寄存該管分駐所,並依法於114年1月25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