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20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又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因屬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是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