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39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