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535號原 告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