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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李依欣被 上 訴人 詹雅慧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70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完成退租,於同年月27日將鑰匙交還被上訴人,結清水電與瓦斯費用,雙方租賃關係已終結。惟被上訴人其後主張多項押金扣除項目,多數未提出合理憑證,或屬設備自然老化與正常使用情況,非可歸責上訴人。油漆部分欠缺施工前後照片、估價明細及發票等合理憑證;抽油煙機清潔費用明顯高於市場平均,亦無提供發票;冷氣機原本即無法正常運作,要求上訴人負擔清潔費並非合理,亦無提出發票或市場行情參考資料;上訴人退租前已完成全屋打掃,被上訴人於交屋時並無異議,嗣後主張清潔不符標準而扣款,並無提出發票佐證;窗簾變色為自然耗損,被上訴人未提出原購明細、清潔紀錄或其他佐證;沙發與床墊年限久遠,被上訴人表示沙發可當廢棄物處理,因需支付額外搬運費,被上訴人表示將自行處理,現要求上訴人負擔處理費或折舊,未提出合理估價依據,有違先前共識;上訴人於112年12月更換熱水器前已通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同意更換費用新臺幣9000元於次月房租扣抵,現要求上訴人分攤更換費用,與當初雙方溝通不符;被上訴人主張退租後空置期間租金損失,未提出新租約或空置期間租金損失資料,請求不成立,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另按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法令之具體事實。是提起小額程序第二審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就原審判決具體表明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即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小額訴訟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甚明。上訴人並未表明原審有何違背法令,致其未能提出證據,於上訴狀始再提出LINE對話紀錄、油漆粉刷行情資料、抽油煙機及冷氣清潔市場行情資料、清潔費市場行情資料、家具使用年限及殘值參考資料及熱水器更換及租金爭議相關對話紀錄等為其攻擊方法,非法之所許,本院亦無從加以審酌,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