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 繆進貴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1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書狀所載(均如附件),並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裁定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裁定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從而本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