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洪足女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人 吳建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因上訴人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