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曜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品螢被上訴人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白峨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4,497,12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