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43號反訴原告 上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佩珍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34,916元(計算式:1,460,431+41,895+832,590=2,334,916,先位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定如備位聲明第一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