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72號抗 告 人 葉一萍相 對 人 蔡榮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自民國112年4月至113年12月,只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每月還錢,還陸續拿黃金飾品和黃金塊總共8.6兩做擔保,居然沒還到本金,每月15天計息,累積高達300多萬。當時因信用評分不足,銀行沒有回應,和股東合夥做生意,110年至111年小有收穫,遇上投資人拿回獲利,卻不願共同承擔收入計算獲利所得稅,前兩年奔走協議,得不到回應,一邊賺錢還高利貸、一邊還繳稅造成很沉重財務負擔。這一年半,抗告人借款繳稅,頭一次借鎰泉融資顧問公司,以為只是代辦公司,經過會計和律師洽詢,才知道是地下錢莊。每月還的錢都高達3、40萬元不等,為何不減反增,連提供的黃金擔保品8.6兩都全數被拿走,卻找了一位素昧平生沒見過的聲請人拿如附表所示6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㈡為何15天就計息,繳去的都不扣本金,陸續要本人加簽加欠
利息,該公司半威脅不全部還就把資料委外。當時家中有一位先天病的小孩長期服用慢性處分簽,無法正常工作,擔心房子被法拍,被騷擾,因此一邊賺錢、一邊還款,112年抗告人已經多次要跟該公司協議,業務何澤程半哄半騙說分批繳,再拿一些值錢東西做擔保,在跟公司爭取少一些利息,一延再延又多了半年。結果一年過去,利息還是累積,還是要抗告人全部繳清,不能就繼續繳利息,這已經犯了重利罪。這種不公、不合法的重利逼迫還錢,先讓人陸續月繳卻累積高達數百萬,還不出全部,才送委外,這種手法比詐騙集團更可惡,一騙再騙吸血鬼,擔保品市值已經超過100萬以上,沒有歸還抗告人。
㈢自112年至114年2月,抗告人每月繳錢3、40萬元,已提出繳
款、還款對話內容,包括該公司指定華南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施惠仁)。陸續還了110萬及8.6兩黃金(市值已近100萬),已經付了220萬,每一次抗告人要回本票,對方不肯還,說要全部結清才能還,已經還掉錢沒有抵扣,且辯稱是利息,不是本金,還把累積利息和本金一起算,這種違法、不合理壓榨,已經是重利罪,而且相對人仍主張20日內確認本票真偽,做出合理協商,否則已不是單純的民事。請警方調查帳戶金流,華南銀行施惠仁及業務何程澤(收抗告人數筆現金和黃金)。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即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准予對抗告人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證,原裁定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審查,認相對人之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核屬於法有據。至抗告意旨所稱其不認識相對人,其係向鎰泉融資顧問公司借款70萬元,均按月清償借款,並提供黃金為擔保,迄今已清償200萬元,該公司卻不歸還本票,且稱其僅繳納利息,並非本金,該公司已涉犯重利罪等語,乃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事項,自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32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30日 32萬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8日 0000000 002 112年10月30日 218萬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8日 0000000 003 112年12月29日 36萬元 113年1月19日 113年1月20日 0000000 004 113年6月28日 25萬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1日 0000000 005 113年2月29日 15萬元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2日 WG0000000 006 113年7月31日 10萬元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1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