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50號聲 請 人 紀美如訴訟代理人 劉育承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長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林翊璿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並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非顯無勝訴之望,爰就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其調解聲明就職業災害補償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826元(本金414,008元,加計如附表所示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13年8月27日、114年2月20日號函醫療收據、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