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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58號聲 請 人 NGUYEN NGOC TUAN(中文名:阮玉俊)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岳新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阮玉俊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

17,383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617,383元,應繳裁判費32,154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薪資明細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21日保職核字第114031008759號函、看護費用收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