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陳秀淳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蓓爾黛美學診所法定代理人 黃獻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4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秀淳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5
,027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45,027元,應繳裁判費4,75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