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彭新蒼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呂家蒼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年度114勞補字第67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彭新蒼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3萬5,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
看護證明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