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82號聲 請 人 鄭壽忠 (DANG THO TRUNG)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相 對 人 聯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玲相 對 人 鄭昭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鄭壽忠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
46,00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046,000元,應繳裁判費25,485元。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童綜合醫院
診斷書、醫療費用單據明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