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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呂萬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另經本院裁定駁回,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