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陳順益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詹翔銘即國統起重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補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9萬2,5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醫療費用單據、看護費用單據、職業傷病事故之傷病給付函文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