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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37號聲 請 人 江慧君

何帛紝相 對 人 林君彥

林懷慈

張永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於本院繫屬中,因聲請人江慧君現無工作收入,僅有2輛汽車,名下原有不動產,亦遭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法院查封而無法處分;而聲請人何帛紝名下無任何財產,僅有打工領取微薄收入作為家用,故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渠等所得甚微、名下無財產,堪予採信。又聲請人提起之請求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調取該案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