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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謝吉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黃楓茹律師相 對 人 楊勝河

萬燕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賴福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述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14年6月21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3萬0,415元(計算式:工資補償33萬元+醫療費用補償10萬1,434元+失能補償243萬元-相對人楊勝河已給付工資補償15萬元+看護費26萬4,000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295萬4,981元=793萬0,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398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診斷證明書、仁愛醫療社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