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10號抗 告 人 呂萬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