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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林正憲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清潔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玖昌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1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林正憲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06

,06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806,060元,應繳裁判費10,73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LINE對話截圖、照片、診斷證明書、勞保(就保、災保)異動查詢結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具權利主張之一貫性,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