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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97號聲 請 人 廖芸吟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相 對 人 王耀德即文咖啡烘焙屋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2,824元(計算式:醫藥費用12萬6,148元+未來醫療支出11萬9,670元+工資補償42萬3,096元+輔具費用1,360元+交通費5,350元+膳食費用3萬3,600元+看護費31萬3,600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122萬2,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中興分院診斷證明書、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收據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勞動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