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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6號聲 請 人 張光瑤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光合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市光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中「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實務規劃與執行中長期計劃所需時間較長,原董事任期2年1任不利政策延續與執行穩定,爰修訂捐助章程,變更董事任期為3年1任,並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等文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7日召開第3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有聲請人身分證、相對人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新舊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5至39、45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法院准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中,如捐助章程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條所示修正內容,係關於相對人董事任期之規定,屬財團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有關,亦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114年7月16日中市教終字第1140064963號函同意變更,亦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