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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謝章湖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日興宮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日興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臺中市日興宮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新增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內容,爰檢具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其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召開第2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內容如附件所示,有上揭會議紀錄、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而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之1內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涉及財產之保存及運用,核屬為完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