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鄭元凱相 對 人 明德學校財團法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明德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中「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等文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20日召開
第18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有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相對人新舊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均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法院准為必要之處分。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條
所示修正內容,係關於相對人董事員額之規定,屬財團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有關,亦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會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114年4月25日中市教高字第1140036280號函核定,有上開函文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