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王繹鈞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宏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宏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12、24、2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宏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下稱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新增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內容,爰檢具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堪認

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於114年10月16日召開第五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內容如附件所示,有上揭會議紀錄、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

㈡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2條內容如附件「修

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為關於相對人董事會組織、開會條件、時間、決議方式、董事長之選任方式及董事選舉、人數、任期、出缺補選等,而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24、25條內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涉及財產之保存及運用,核屬為完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㈢至於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0條內容如附件

「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僅為變更章程修訂之日期及次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