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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吳梅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德慧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德慧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114年7月26日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4年8月13日中市教終字第1140072684號函等件,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財團法人法第3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14年7月26日召開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7條,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觀諸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第17條內容,乃涉及解散或撤銷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且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3條,及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23條之規定修正,核屬健全原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並經呈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由該局以114年8月13日中市教終字第1140072684號函備查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