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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火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弘明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事務所之變更、設置分事務所、設立宗旨之變更、擴大財團業務範圍、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董事及監察人之車馬費等,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中市弘明佛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決議修正,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就上開聲請,固據提出該基金會變更前、變更後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條文部分章程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准函備查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8頁)。惟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內容,僅係主事務所住址之變更、章程文字之修正,及辦理事務之擴大等事項,核與首揭需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之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裁定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與首揭規定不合,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