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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6號聲 請 人 張杜筠慧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臺中市幸天宮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幸天宮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幸天宮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決議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其要件。

三、經查,相對人於114年12月2日召開第12屆114年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此有前開聯席會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表可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觀諸該捐助章程修正第7條之內容,涉及董事人數之修改,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