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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1號聲 請 人 邢有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財團法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下稱捐助章程)新增修訂如附件「修訂後」欄所示內容,爰檢具新增修訂捐助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其要件。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召開第3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

議修訂新增捐助章程,修訂新增內容如附件所示,此有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可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法人捐助章程變更聲請,程序上即無不合。㈡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章程修訂對照表

「修訂後」欄所示內容,係關於財產之保存及運用,核屬為完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復經主管機關會即臺中市政府以114年11月5日府授經發字第1140342005號函准予備查,有上開函文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