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福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曾毓君律師曾筱棋律師上原告因請求無因管理等事件,對被告廣龍船務管理有限公司 GRAND DRAGON SHIPPING MANAGEMENT LIMITED起訴。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繳納裁判費19,050元,惟原告以民事擴張聲明狀將請求金額擴張為46,206,608元,則擴張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148元,扣除原繳納之金額,尚須補繳418,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