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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欣穎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代 理 人 葉庭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適鴻住同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峯銘住○○市○○區○○路0段0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王哲文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0

樓之7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王柏均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5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35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