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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翌緁即賴衣璿即賴瑞玉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41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10月18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97號裁定保全處分,於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劉桉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