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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聲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文琪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相對人(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相對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56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08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