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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3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振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744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內容有:就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之債權等,為必要之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停止;又為確保將來詐害行為、偏頗行為經撤銷後,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回復原狀之強制執行,亦有對之施以保全處分之必要;另為求周延,明定概括事由,許法院為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由此可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為基礎,供債務人於一定條件下清理其無擔保之債務,故消債條例所定之保全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重要基礎,同時應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從而,究竟有無保全之必要,應以是否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為其最低限度要件,並應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及其適當之方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惟遭債權人即相對人(下稱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對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債權)。系爭保險契約債權為聲請人唯一之保單資產,除因年事已高需要保單以維持基本生活,亦恐清算程序終結前之強制執行程序有害各債權人日後公平受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補字第744

號受理在案,而相對人華南銀行前向臺北地院對聲請人之系爭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967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先後核發扣押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14年5月26日北院信114司執公49676字第1144141264號執行命令影本可稽,且系爭執行事件迄未執行完畢等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㈡依聲請人前開所述、聲請清算時提供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等件可知,聲請人名下除系爭保險契約債權外,別無其他資產,且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僅有華南銀行一人,並無其他債權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消債補字第744號卷核閱屬實,則華南銀行於保全處分至多之120日期間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得受償之金額,與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5,860,000元尚有相當之差距;況所謂「清算程序」,係將債務人財產中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按債權額比例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其目的與強制執行並無不同,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既僅有一人,則於聲請清算事件為裁定前,如就系爭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除有助於債務之清償外,並無影響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可言。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釋明有何保全處分之緊急或必要情形存在,則僅憑聲請人已提出清算聲請之事實,尚難認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礙其清算程序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從而,聲請人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聲請人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債權係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乙節

,此部分應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非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以免混淆保全處分之目的與功能,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5-11-10